CESCO 中国法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第1条 总则
- CESCO(SHANGHAI)CO.,LTD / CESCO(BEIJING)CO.,LTD(以下简称“本公司”)高度重视客户、合作伙伴及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进行安全合规处理。
- 本《个人信息处理政策》将明确说明本公司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具体项目、信息使用目的、存储保存期限、向第三方提供的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则、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以及个人信息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2条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 本公司仅为以下列明目的处理个人信息,不会超出既定范围使用个人信息;若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程序
- 1. 设施诊断客户信息收集
- 为确认设施诊断合同意向、完成提供服务所需的身份识别与认证、防范服务滥用风险,本公司将处理个人信息。
- 2. 提供服务、咨询及营销宣传
- 本公司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使用过程中的身份验证、确认通知单、账单等等文书的准确送达地址、提供服务相关通知、缴纳服务费用、查询服务费用逾期及不良交易信息、进行逾期未收债权转让与未收款催收代办、发送活动中奖通知、推送服务及商品介绍与促销活动信息、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寄送礼品、开具税务发票。
- 3. 客户投诉支援
- 为确认投诉人的身份、核实投诉事项、开展事实调查、开展必要沟通通知及反馈处理结果,处理相关个人信息。
- 4.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处理
- 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申请服务将受到限制,我们仅在获得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后,才会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合规处理与运营。
- 此外,个人信息管理者、个人信息管理·处理者及个人信息处理者及第三方,在处理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前,应当预先核实未成年人的年龄信息,再开展相关操作。
第3条 个人信息收集项目及保存期限
- 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第19条及《民法典》第188条,可按以下规定收集、使用、处理及保存个人信息。
类别
| 收集项目
| 使用目的
| 保存期限
|
|---|---|---|---|
设施诊断客户 | 姓名、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地址
| 基于设施诊断收集个人信息 | 目的达成后废弃 |
营销对象 客户 | 姓名、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地址、设备信息(Cookie、IP地址等)
| • 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提供服务及产品介绍、优惠信息 • 针对客户的问卷调查及市场调研 • 基于兴趣的定向营销及定制化广告投放 | 3年 |
- 本公司在完成个人信息处理的既定目的后,将立即对相关个人信息做删除或匿名化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4条 个人信息处理方式及法律依据
- 本公司可依据以下以下合法基础处理处理个人信息;若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我们将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征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
- 1. 信息主体的作出的同意,包括必需处理事项同意与可选处理事项同意
- 2. 订立及履行合同所必需
- 3. 履行法定职责或遵守法定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 4. 为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所必需,且符合本公司的正当利益
- 此外,公司通过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方式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5条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本公司原则上仅在事前明确告知的收集、使用目的所明确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网络安全法》,未经信息主体事先同意,既定目的范围处理个人信息,也不会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1. 已经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同意,转移个人信息的情形
- 2. 为实现既定处理目的,在本机构或同一组织内部共享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
- 3. 因机构或组织发生分立、合并,行政区划的调整分设、合并,国有企业的所有制变更、组织改组,团体及组织的分立、合并、停业,或是原团体及组织停业后新设的主体为继续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职责而转移个人信息的情形
- 4. 个人信息管理者、个人信息管理处理主体为依法合规处理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或第三方转移个人信息的情形
- 5. 按照主管机关要求转移个人信息的情形
- 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七项、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移个人信息的情形
第6条 发送广告信息
- 本公司仅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且事先获得信息主体明确同意的前提下,才会向信息主体发送广告类广告信息。信息主体有权随时要求拒绝接收接收后续广告信息,或撤回此前作出的同意授权,本公司收到申请后将立即处理。
第7条 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及第四章相关规定,个人信息主体可依法行使下列各项权利。
- 1. 知情权及决定权,对自身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享有知情权,并可自主作出决定
- 2. 撤回同意权:撤回此前就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作出的同意授权的权利
- 3. 限制拒绝权:对他人处理自身个人信息的行为,提出限制或者拒绝的权利
- 4. 查阅复制权:查阅、复制自身被处理的个人信息的权利
- 5. 更正补充权:发现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时,要求更正、补充相关内容的权利
- 6. 删除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删除自身个人信息的权利
- 7. 解释说明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权利
- 8. 死者个人信息处置请求权:近亲属为合法正当利益,依法请求查阅、复制、更正、删除死者个人信息的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 9. 诉讼求偿权: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并请求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8条 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影响与风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信息主体有权撤回同意,或要求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作出限制。但需要提示的是:若信息主体拒绝提供处理个人信息所需的必要信息,或是要求对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作出限制,可能会导致本公司无法正常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由此对信息主体产生相关不利影响。
第9条 个人信息的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规则
- 1. 为向用户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本公司使用“Cookie(COOKIE)”技术存储并按需调取用户的使用信息。
- 2. Cookie是网站运营服务器(http/https协议)发送至信息主体浏览器,存储在用户电脑或移动设备内的少量数据信息。
- 3. 各项服务及网站时的访问习惯、使用模式、搜索关键词、连接安全类型等信息,以此优化服务内容,为用户提供更适配的信息展示。
- 4. 信息主体可通过网页浏览器的设置选项,自主选择允许或阻止Cookie的存储。需要提示的是,若拒绝存储Cookie,可能会导致部分服务功能无法正常使用,服务使用体验受限。
第10条 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 本公司始终尽全力为您的个人信息提供最高等级的安全保护:我们采用符合国际PCI标准的安全规范、SSL加密传输等多层信息安全技术,防范个人信息被擅自访问、使用或泄露。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所有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均需事先获得信息主体同意;未经信息主体另行明确同意,本公司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第11条 个人信息相关咨询受理窗口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息主体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 1. 确认自身个人信息是否被处理,并请求查阅个人信息的权利
- 2. 请求更正、补充或删除自身人信息的权利
- 3. 请求对自身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进行限制的权利
- 4. 撤回此前就个人信息处理作出的同意授权的权利
- 5. 拒绝接收基于个人信息发送的营销类信息的权
- 6. 就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的权利
- 本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利,并通过以下联系方式,统一处理客户关于个人信息的申诉与咨询事宜:
分类
| 内容
|
|---|---|
部门名称 | CESCO(BEIJING)CO.,LTD管理部 |
电子邮箱 | |
总机号码 |
分类
| 内容
|
|---|---|
部门名称 | CESCO(SHANGHAI)CO.,Ltd 管理部 |
电子邮箱 | |
总机号码 |
第12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本公司在《个人信息处理政策》中公开了个人信息负责人的相关信息,以确保运营的透明度
分类
| 内容
|
|---|---|
公司名称 | CESCO(BEIJING)CO.,LTD |
地址 | Room No. 1513, Xinhuakeji B/D 15 floor, Tuofangying-lu No8, Jiangtai-Xia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
电子邮件 | |
总机号码 |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Choi Jung Yong |
分类
| 内容
|
|---|---|
公司名称 | CESCO(SHANGHAI)CO.,Ltd |
地址 | Room 909, No. 1905, Hongmei Road, Xuhui District, Shanghai. |
电子邮件 | |
总机号码 |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Eung Kwon Kim |
分类
| 内容
|
|---|---|
公司名称 | CESCO(SHANGHAI)CO.,Ltd. Guangzhou Branch |
地址 | Room 3010, Yin Long Building, 433,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Guangdong,PRC |
电子邮件 | |
总机号码 |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Kim Seong Pil |
分类
| 内容
|
|---|---|
公司名称 | CESCO PCO (BEIJING)CO.,LTD XI’AN BRANCH |
地址 | 5F E1 Zhongsheng Building, Entrepreneurial Development Park No.6, Jinye Road No.69 Yanta Xi’an China |
电子邮件 | |
总机号码 |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Choi Jung Yong |
- 当《个人信息处理政策》发生变更时,公司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服务变更对本《个人信息处理政策》进行修改。如有变更,将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 (生效日期:2026.06.22)